2006年12月9日星期六

合法妓女

  中国作家张爱玲曾说过:「妻子是合法的妓女」。

  而西方学者波伏娃(法国女权主义者)认为: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,妓女的地位和已婚女人的地位是一样的。马罗在《成年人》中也说:“靠卖淫出卖自己的女人和靠婚姻出卖自己的女人,她们之间的唯一差别,是价格的不同和履行契约时间长短的不同。”

  学者们这么说乃是因为越来越多的妇女被迫去模仿色情脚本。在这种情景下,妻子被迫、被引诱和或被强迫进入妓女的角色,而她丈夫则扮演嫖客的角色。

  对于这样的论调,我觉得自有其道理,也有其歪理,而其中牵涉到的社会、文化、习俗、人类行为等等的因素太过复杂,我还没搞清楚,所以现在只想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发表我的看法:

  (一)、妓女并不是免费的。
  同:妻子是要付费的。丈夫在迎娶妻子时须付聘金以及大摆宴席,婚后也须给生活费。
  异:妻子是免费的。丈夫不必付服务费、车马费就能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。

  (二)、妓女不与嫖客沟通。
  同:有些丈夫想要就要,完全不顾及妻子的感受,完事后倒头就呼呼大睡,一觉到天明。
  异:夫妻有充分的交流,丈夫会顾及妻子的感受,绝不鲁莽行事。

  (三)、妓女只谈钱,不谈情。
  同:有些丈夫只把妻子当作泄欲的对象,并没深厚的感情。花了一大笔钱娶妻过门,是一次过付清的嫖妓,分期享用。
  异:妻子是经过了千幸万苦地追求、谈情说爱的阶段后才共结连理的,并且必须互相尊重对方,白头到老。

  (四)、妓女只把性当作一种服务性质的工作。
  同:有些妻子把与丈夫欢好当成是例行公事,对丈夫的要求有求必应,并认为这是身为妻子应尽的责任,而有些丈夫也是这么认为的。
  异:做爱是夫妻两情相悦的深刻表现与结果,是灵与肉的完美结合,并不是一份工作。